1-1 | 其他服务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各大队事故及违法车辆痕迹司法鉴定项目 |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服务 | 1.供应商应在接到委托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自委托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购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并报采购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2.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文书规范及文书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部最新的相关规定。3.供应商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4.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提出需要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供应商应及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前往开展工作。5.经办案件的侦查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或监察部门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鉴定人应当配合相关人员的咨询,必要时接受询问并配合制作笔录。6.在项目所在地设有专门的人员,需要鉴定、检测的由供应商负责在项目所在地完成,完成不了的由供应商自行联系解决,采购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7.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完成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参与的供应商须持有鉴定人证,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鉴定费用收取以供应商报价一览表最终单项单次鉴定报价为准。8.不得委托当地的修理厂4S店、停车场、施救单位人员代替供应商鉴定人实施车辆的检验鉴定工作,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9.鉴定业务档案应符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10.其他应由检验鉴定机构履行的法定义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采购金额累计达到预算金额时,以先到者为期限,合同随之终止)。 | 依照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 1,100,000.00 |